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2018年11月19日,本院收到原告代理人寄交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其进行了核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王萍娟
书记员:李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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