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卫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卫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卫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陈卫娟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30000元,被告当日写下借条并用随身携带POS机从原告银行卡中划走了3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钱款有可能系原告用于购买合星财富的理财产品,而非借款。目前,合星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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