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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正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厦门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美蓉(原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德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唐正明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沪0107民初236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查封原告唐正明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唐正明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正明主张需要另行收集证据,向法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唐正明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陈某某同意解除唐正明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的产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唐正明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止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产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唐正明预付),由申请人唐正明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吴文俊

书记员:张俊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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