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霞,上海市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徐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张某、徐薇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上的抵押权已消灭。事实与理由:2008年9月,其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依约提供了借款,后张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起诉至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浦民一(民)再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及其妻子徐薇归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张某和徐薇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徐薇名下的涉案房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已打入该法院。在执行分配过程中,因涉案房屋上设有权利人为陈某某的抵押权登记,故需保留相应份额,致使原告执行款未能执行到位。后原告了解到,陈某某与徐薇于2008年8月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陈某某向徐薇提供借款90万元,借期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8年10月24日,徐薇将涉案房产进行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7月,陈某某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案外人郑春辉支付借款及相应利息,并要求张某和徐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012年12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某要求张某和徐薇对郑春辉所负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2013年5月,徐薇发函要求陈某某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综上,原告认为,陈某某虽与徐薇就涉案房屋签订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但陈某某并未向徐薇提供约定的借款,借款合同并未履行,且徐薇对陈某某与郑春辉的债务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故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陈某某在涉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应已消灭,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如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设立于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已消灭,其实质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的变动,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系属上海市浦东新区,应当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巫建强
书记员: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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