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立民,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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