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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菊香,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某(系竹山县城关镇动岚健身经营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久,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需要委托审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陈某某与张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长  余明彬 审判员  高发清 审判员  马 翔

书记员: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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