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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先凯,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晓琴

书记员: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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