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慧,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周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饶河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4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张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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