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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钱某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第三人:李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宋园路。
  第三人:吴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嘉善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钱某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对涉案的上海市闵行区建设路XXX号XXX室房屋上财产保全查封措施[执行案号:(2017)沪0115执28612号]的执行异议申请。该执行异议申请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查后移交该院执行裁判庭处理,并出具《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涉案房屋上司法查封的执行异议结果为依据,且该执行异议正在审理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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