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
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
刘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伦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公某某埠河镇义和桥头。
法定代表人:胡学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公某某义和农贸有限公司、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85元,减半收取809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华茂
审判员:熊万平
审判员:施克超
书记员:邓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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