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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