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汉族,住所地泰来县。
被告张某权(全),住所地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丰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被告张某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陈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丰红
书记员:崔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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