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边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陈永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陈志民、陆某某与被告边某某、边玉峰、陈永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民、陆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民、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民、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志民、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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