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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民、陆某某等与边某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雪琳,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边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陈永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陈志民、陆某某与被告边某某、边玉峰、陈永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民、陆某某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民、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民、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志民、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凤嫣

书记员: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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