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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侯,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郡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因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仇  萍

书记员:陈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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