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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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