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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卫军,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梅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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