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李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