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玥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李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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