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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成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志成
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陈志成。
委托代理人常龙安,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成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俊红
审判员:徐湘江
审判员:尚胜悦

书记员:费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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