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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湖北四季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昭,湖北泛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四季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309894401U。
法定代表人:杜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北四季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婵
审判员 叶峭峰
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

书记员: 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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