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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柏,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蕾,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亮,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柏、被告魏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蕾、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亮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柏、被告魏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蕾、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500万元,自2016年9月21日至偿还完毕以上借款前,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利息);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借期三个月,月利息3%,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方转账1500万元,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后,就不再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绝偿还。截止到2016年9月2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本息合计1500万元。故诉至贵院。

综上,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万元,被告魏某某偿还原告500万元后,被告李某某从该借款中撤出,该笔借款由被告魏某某偿还,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其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关于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魏某某按约定将利息结算至2015年4月30日,后二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故利息应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审委会讨论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建立 审判员  李惠英 审判员  张淑惠

书记员:张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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