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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吴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丰,广东华世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如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关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号街坊南8栋2门502号。
  第三人:李祖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第三人刘关峰、李祖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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