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现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强,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祥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20-4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54132C。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6856118H。
法定代表人:刘爱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宜昌祥磊钢结构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械船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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