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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森,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培杰,山西吉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

陈某某诉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刘亚敏 人民陪审员  王巧立

书记员: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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