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国市人。
委托代理人:关立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人。
被申请人:韩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人。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韩某某、韩玲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韩某某、韩玲玲4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韩某某、韩玲玲名下的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85元,由申请人陈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冬梅
书记员: 王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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