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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
身份证号:
一审被告:武付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安县。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判未送达给申请人,并未真正生效。原判决作出后,一审法院未曾令申请人签收,也未邮寄送达,更未公告送达。主审法官出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严格规范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认为属于有效送达。申请人对此持异议,高院的指导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送达依据,只是在审判中参考。况且申请人属于本地人,完全可以通过家属、村委会或者邮寄送达,而原判并未彻底贯彻该指导意见导致申请人丧失了上诉权。第二,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民间借贷,也不存在贷款217000元的事实。真实的纠纷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加油从而引发的纠纷,贷款是在被申请人非法扣押申请人车辆后,以报警诈骗为要挟,编造让申请人所签借条,借条都是事先被申请人打印好的,在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原判在审理过程中置之不理,没有查明借款通过什么方式借给了申请人,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相关佐证为现金。本案中只有借条,而无其他现金证据。第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事实真相,2013年至2014年底,申请人的车辆在被申请人私设的加油站加油,每一千到两千元不等,由司机签字后,申请人委托武付荣结账,一般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结一次账,在此过程中拖欠了部份加油款,我方有当时的所雇司机作证,还有加油记录。第四,原判认定的217000数额属于利滚利,而且利息五分。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加油款多少而产生纠纷,拖欠的约为14万元加油款,而被申请人按照利息五分,而且是每月利滚利,违反了现有的民事法规,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的均为无效,况且本身是加油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利息。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献华 审 判 员  李丽娟 人民陪审员  焦 玥

书记员:郭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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