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揭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揭海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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