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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