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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被告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邱县建设街信和嘉园1-2-101室房屋一处,房产证号(2009)0187,该房产及储藏室交易价格为28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将购房款足额交付给被告,被告将房屋及房产证交付给原告,但至今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8日,原告陈某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侯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主要条款有:1、乙方购买甲方夫妻(侯某某与王学军)共有的座落在邯郸市邱县建设街信和嘉园1-2-101的房产(住宅、含储物间),房产证号(2009)0187,建筑面积104.28平方米;2、上述房产及地下储藏室的交易价格为:总价285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伍仟元整);3、付款时间与方式,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乙方将全部购房款285000元付清;4、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后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在交房当日将交房前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结清。
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某将购房款285000元交付给被告侯某某,被告侯某某将邱县建设街信和嘉园1-2-101的房产、储物间、房产证交付与原告陈某某。
被告侯某某与王学军于2008年10月26日结婚,邱县建设街信和嘉园1-2-101的房主为王学军,2014年农历12月9日,王学军去世。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银行转款凭证为证。

本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王学军的配偶,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与房产证交付与原告。被告认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交付多年,故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现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侯某某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九凡

书记员: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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