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借款50万元
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张福海
拖欠
写下还款协议
仍未依约定还款
张福海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吉建超,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福海。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拖欠
申请人借款50万元,经其催要无果,2015年10月10日
被申请人写下还款协议,以京N×××××号奥迪车一辆作抵押,如在2015年12月10日前不能传唤,自愿按月息1.2%付利息,
被申请人仍未依约定还款,
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
被申请人张福海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福海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福海银行存款60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孙连兴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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