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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张某某,司机,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4层、5层。
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富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身份证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清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继伟、被告张某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张某某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357省道60KM+800M路段时,与前方原告驾驶的×××号普通轻型货车相撞,造成×××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袁桂华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冰雪路面,未降低行驶速度,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的规定,具有违法过错,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故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及袁桂华无责任。
原告所驾驶的车辆因此次事故造成损坏,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3000.00元。造成原告所载的部分酒损坏,其中损坏山庄老酒超值一号20件,每件130.00元,价值2600.00元,损坏山庄老坛3件,每件240.00元,价值720.00元。
因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停驶21天,因此期间延误车辆二级保养,被隆化县交通局运管所罚款1000.00元,对停运损失及罚款,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协议,由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3500.00元。
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
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车辆修理费3000.00元,白酒损失3320.00元,停运损失及延误二级保养罚款3500.00元,合计98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隆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该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经审查,该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进行了查验,确定了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对原告主张货物损失予以支持。对停运损失及延误车辆二级保养罚款,原告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协议,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不属于赔偿项目,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车辆修理费及白酒损失632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00元。其余4320.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停运损失及延误二级保养罚款3500.00元,因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被告张某某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20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4320.00元,合计6320.00元。
二、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3500.00元。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00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国清

书记员:王浩宇 附页: 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间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缴纳上诉费177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申请执行期限及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将执行标的款项交或寄到隆化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汇款转账的汇至: 户名: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 账号:×××; 开户行: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龙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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