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伟,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莹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第二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冰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莹莹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第二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涉案房屋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目前登记在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名下,被告陈莹莹已办理申购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查封案外人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名下上海市嘉定区洪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2、查封案外人袁某某、谢某某名下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于 凯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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