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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沉,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11,38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多次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运输标的为各类家具,从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号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口头约定运费每月结算一次。经结算,产生2016年6月运费4,280元,7月运费4,490元,8月运费4,210元,9月运费400元,合计13,38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11,38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程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费用报销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至9月期间,原告为被告运输各类家具,口头约定运费每月结算一次。经结算,被告欠原告2016年6月份运费4,280元,7月份运费4,490元,8月份运费4,210元,9月份运费400元,合计13,38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000元,余款11,38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能及时付清运费,显然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运费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运费11,3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任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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