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琴,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告:方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方林、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伟
书记员: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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