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左群仙,系原告陈德华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鲁某某、唐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华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
审 判 长 胡 璞 审 判 员 吴壮飞 人民陪审员 陈维林
书记员: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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