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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华与鲁某某、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德华
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鲁某某
唐某某

原告陈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务农,住应城市郎君镇鲁大村大湾。
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鲁某某,务农。
被告唐某某,务农。
系鲁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鲁某某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德华负担。

审判长:祝继业
审判员:李国毅
审判员:陈仕林

书记员:普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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