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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德华。被告:朱国安。委托代理人:金春华,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华诉被告朱国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华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德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德华负担。
审判员 吴新莉审判员 邱敏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记员: 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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