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德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男,黑龙江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告: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海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远,男,牡丹江市阳明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德华与被告张某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德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计5610元,由陈德华负担。
审 判 长 陶春萌 审 判 员 孙媛媛 人民陪审员 董文波
法官助理陈世武 书记员滕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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