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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易美军、柴成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易美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军,巴东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柴成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向秀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易美军、向秀明、柴成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秀明、柴成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向秀明、柴成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向秀明、柴成章的起诉。

审判员  刘圣远

法官助理向小燕 书记员覃永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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