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香伟,上海汇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玲,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文伟。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上海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1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陈某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瑞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公司清算申请。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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