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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彤、苏某某与苏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彤
韩式岭(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陈某某
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彤。
委托代理人韩式岭,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米占奇,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彤诉被告苏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维艳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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