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
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
鲁计兴
曹军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南街。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546582-4。
法定代表人:陈树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计兴,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军,农民。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抚宁县第十一建筑安装公司、被上诉人鲁计兴、被上诉人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6民初4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颖
审判员:郭玉田
审判员:王林果
书记员:张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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