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原告:陈某。
原告:陈焕英。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勇,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陈某、陈焕英与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陈某、陈焕英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某、陈焕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陈某、陈焕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陈某、陈某、陈焕英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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