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住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雷家坪集镇和谐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982F。
法定代表人:李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住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九组。组织结构代码:QB882387。
法定代表人:陈开舜,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骁宇
法官助理向婷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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