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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住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雷家坪集镇和谐大道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3011478982F。
法定代表人:李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海,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一般代理。
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住湖北省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九组。组织结构代码:QB882387。
法定代表人:陈开舜,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朝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巴东县东瀼口镇人民政府、巴东县东瀼口镇羊乳山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4元,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骁宇

法官助理向婷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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