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美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美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倩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美仁、张美娟、朱倩俊、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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