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5月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2月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涛,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绍昌,男,1950年11月出生,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柯 君 审 判 员 曹家华 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
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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