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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章、刘某某、刘文峰、杨某某、张吉林、樊某平诉刘某某、赵新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建章
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文峰
杨某某
张吉林
樊某平
刘某某
刘立功
宋国庆(河北石家庄行唐方正法律服务所)
赵新河
行唐县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陈建章,农民。
原告刘某某,农民。
原告刘文峰,农民。
原告杨某某,农民。
原告张吉林,农民。
原告樊某平,农民。
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平,系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金窜,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功。
被告赵新河,农民。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国庆,系石家庄市行唐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行唐县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刘建平,系行唐县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原告陈建章、刘某某、刘文峰、杨某某、张吉林、樊某平诉被告刘某某、赵新河、第三人行唐县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峰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树平,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立功,被告刘某某、赵新河的委托代理人宋国庆,第三人的负责人刘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六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按股份缴纳承包费,分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梨园均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梨园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均享有表决权,被告刘某某仅占股份的十二分之一,在六原告明确不同意转让的情形下,被告刘某某无权对梨园的整体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被告赵新河明知梨园有六原告的股份,各股各自独立经营及六原告不同意转让梨园承包经营权的事实,而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且事后也未获得六原告追认同意,故转让协议中对六原告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无效。六原告对刘某某转让刘某某本人的承包经营权股份无异议,转让协议中刘某某本人的承包经营权股份转让有效。六原告多次找村、乡两级反映,第三人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知道六原告不同意转让自己的梨园承包经营权,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意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新河2013年4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原告陈建章、刘某某、刘文峰、杨某某、张吉林、樊某平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无效;对被告刘某某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0元,被告赵新河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六原告与被告刘某某按股份缴纳承包费,分片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对梨园均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梨园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等重大事项均享有表决权,被告刘某某仅占股份的十二分之一,在六原告明确不同意转让的情形下,被告刘某某无权对梨园的整体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被告赵新河明知梨园有六原告的股份,各股各自独立经营及六原告不同意转让梨园承包经营权的事实,而与被告刘某某签订转让协议,且事后也未获得六原告追认同意,故转让协议中对六原告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无效。六原告对刘某某转让刘某某本人的承包经营权股份无异议,转让协议中刘某某本人的承包经营权股份转让有效。六原告多次找村、乡两级反映,第三人南埌坝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知道六原告不同意转让自己的梨园承包经营权,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意转让,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新河2013年4月6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中对原告陈建章、刘某某、刘文峰、杨某某、张吉林、樊某平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无效;对被告刘某某梨园承包经营权股份的转让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40元,被告赵新河负担40元。

审判长:王艳清
审判员:杨山林

书记员:赵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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