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蔡某某,个体工商户。
原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皓瑾,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文,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吉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关桥北16号。
法定代表人章玉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小琴,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蔡某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吉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蔡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某某、蔡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苗照亮
书记员:黄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