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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春与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建春
陈建成
张某某
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春,男。
委托代理人陈建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任伟,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建春与原审原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源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陈建春向肇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2月5日,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源民申字第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源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陈建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建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建春负担。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王宣

书记员:姜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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