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建文。
委托代理人李方剑,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省信某工程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北二路一巷,组织机构代码:22053537-3。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文诉被告陕西省信某工程建设公司、汪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文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建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建文承担。
审 判 长 苏学斌 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 人民陪审员 谭代魁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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