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娜娜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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