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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秭归县交通运输局、秭归县恒业石材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生,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呈,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27011136296H。
法定代表人:梅元,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恒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陈家冲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5104428-2。
法定代表人: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林松,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城市管理局员工,住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屈原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谭健康,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员,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经常居住地秭归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金缸城新区。
代表人:王竹毅,系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住秭归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秭归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3245778R。
法定代表人:徐满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秭归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秭归交运局)、秭归县恒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秭归恒业公司)、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秭归住建局)、秭归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秭归城管局)、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秭归开发区管委会)、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秭归交警大队)、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秭归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秭归供电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秭归开发区管委会、秭归交警大队、国网秭归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秭归开发区管委会、秭归交警大队、国网秭归供电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回对湖北秭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秭归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周秭民
审判员 谭家贵
人民陪审员 杜雷林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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